政府城市建设的资金到底何处来
今日读报,其中FT中文网上的一篇文章《房产税:一种得不偿失的新制度》,提到目前的地价政策是预先收了七十年的房产税,这些税收的用途是新建城市环境。即目前的城市建设费用是买住宅的居民提供,然后再给银行30年还贷。 换句话说,政府利用出让土地给开发商,开发商卖房给住宅业主,住宅业主找银行贷款。这一套流程下来,其实是政府变现获得银行贷款进行城市建设,即用家庭私债代替政府公债。其优点是有利于迅速城市化,缺点是由于缺乏市场竞争的制约,容易引发低效率的城市资源配置。此观点比较有趣,有兴趣的读者可以仔细去阅读本文。 某块土地的价值100万,按照2%的税率征收房产税,政府每年收入2万元,这或许足以支付周围的公共设施的维护费用。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来讲,目前需要的是建设新公共设施。这样对资金的需求不是2万元,而是100万元。那么可能的办法就是政府举债,向银行借款,然后用未来的税收收入偿还。这样就形成了政府公债。 现在的中国土地批租制度就是把未来70年的房产税一次性收取了,于是就刚好提供了修建新设施的费用,并不需要政府来负债经营。而房主一下子拿不出这70年一次性缴纳的税怎么办呢?他们通过房产抵押贷款从银行获取资金,用未来数年的个人收入还本付息。实际上是用老百姓举债的办法修建了新地铁,这样形成的是家庭私债。 所以从本质上讲,两种制度都是向老百姓征税从而建设并维护公共设施。但是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意味着:我们现在的一次性征收70年土地使用费更加有利于迅速城市化。